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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章 深渊无浅(四)(2 / 3)

沈非的手和山野的手握在了一起,沈非说:“我祝愿我们一定能够合作成功。”

背负着痛心的恋,忍受着法律的无情,还要在有限的时间里,承受一个人对社会的职责。沈非和张君毅固然如此,吕乔也是如此。

法警通知开庭。

让人紧张的、窒息的那一刻终于到来了。

当吕乔再次被带上法庭后,审判长宣读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n市洋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乔,女,1966年x月x日出生于n市。祖籍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党员,捕前系上海xxxx公司n市分公司总经理、长江以南地区首席商务代表……”

判决书的开场白就已经认定了吕乔的身份不是公务员,而是上海xxxx公司的员工。沈非听到这里,知道情况不好。方沁关于吕乔不具备挪用公款的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当审判长宣读到关于50万元究竟是挪作他用还是没有挪作他用时,采纳了方沁的辩护意见,认定50万元只是扣留,没有用于经营活动。

审判长继续宣读: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乔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扣押50万元达六个月之久,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还,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乔的辩护人关于吕乔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系上海xxxx公司n市分公司总经理,长江以南地区首席商务代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扣押公款已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故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护人谈及上海xxxx公司与吕乔的债权债务问题,与本刑事法庭无关。且吕乔归案后,认罪态度恶劣,藐视法庭,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乔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沈非尽管已经做好了一千一万个思想准备,但是吕乔被判刑五年仍然使他像被什么东西从后脑勺猛地撞击了一下,整个思维瞬间混乱,眼前一阵发黑。

法官的声音还在从庄严的国徽下的法庭中央传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随着大强老婆和二强妻子的凄厉哭声,才打破了整个法庭被冻僵了的空气。

审判长又问:“吕乔,你服不服本法院判决?”

吕乔答:“不服。”

“你上不上诉?”

吕乔答:“不上诉。”

张君毅终于坐不住了,他从座位上站起来准备冲到前面的被告席,他要告诉吕乔:他不允许她用这种随便的态度又一次摒弃自己的权利。但是,险些失去理智的沈非却把他拉住了。

张君毅狠狠地一甩袖子,对沈非说:“去你妈的,你还是个人嘛!”

“你必须冷静。”自己并不冷静的沈非终于把暴怒的张君毅给拽回到座位上:“还有十天,我们可以再考虑上诉的问题。”

“但是吕乔自己说不上诉啊!”张君毅无比烦躁,用眼睛瞪着沈非就像看着一个仇人似地一动不动。

“这是程序。法庭允许在十天内改变是否上诉的意愿。所以我们必须冷静!”沈非又说。

“冷静,冷静你个鬼!都是你这个王八蛋干的好事!”

沈非极力控制着自己的情绪,用眼睛瞥了一眼坐在他们身后的日本人:“我告诉你姓张的,你我的身份不同,在任何场合都不能乱阵脚。我们的后面还坐着日本人,尽管对我们友好,但是他们随时在观察我们的作风和性格。”沈非停了一下又低声说:“我们的性格对他们很重要,直接关系到今后的合作。”